水泥仓保洁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一,一般 1条为了加强劳动保护公司的生产工作,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了公司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制定的法规的实际情况。 2条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首先实现了“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3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给予严肃处理,打刑律的,由司法机关惩处。 第二。组织和责任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检查和监督,事故调查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指令的执行委员会确保生产安全。领先的安全团队负责人出示任何提及的各单位,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台机器(室),生产队不匹配全职的安全人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部门的主要责任:一是办理行政单元为单位,主要负责安全生产,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各级审计,批科技计划程序,当各种技术图纸和其他文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做在自己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系统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如遇特殊紧急不安全的情况,命令停止生产的权利,并立即率领的研究报告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帮助部门提高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培训。 6.根据有关规定,开发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配送标准,并监督执行。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8.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良好的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11,每台机器(室),制作团队成员应经常检查安全,监督机器制造(室),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好装备,工具,如安全检查,维护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安全生产形势的队伍。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工人,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的规则和规例。保健生产设备和安全装置,设施和劳动保护。发现不安全情况,领导及时汇报,迅速被排除。 第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存储,使用废物处理等。必须有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易燃,土地使用和储存爆炸材料来看,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时要使用火需要的设备,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并经领导,在有人监护下进行。 第四。个人防护装备和职业危害的预防和治疗 第十五条,据工作和劳动法规的性质,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知道怎么用防护装备和性能,帖子不允许操作。 16条努力做好防尘,防病毒,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技术创新或健康应采取保护措施,改善工作条件,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 17条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为了实现职业医疗制度,定期每年一次。患者确诊为职业病工作人员应立即上报公司,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就治疗或疗养及时的决定。 19条禁止中小学生和青少年未满18岁的从事生产的有毒,有害的劳动。禁止在怀孕期间安排女职工,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有毒有害作业婴儿的健康。 V。奖罚 20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总之,根据本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21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涉及到较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执行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实行人事措施,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和有毒粉尘的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事故也减少,安全生产业绩显著。 第22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规则,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非法命令。 第23条,一个特殊的贡献,安全生产,并给予特别奖励。 第24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和问责单位领导。 第25条,凡发生事故,根据该报告的有关规定。如果隐瞒,假的,遗漏或故意延迟不报,除了指示偿还时,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的责任制和问责制,在击中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26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行政处罚,受到刑事依法惩处感动。 第27条,单位代扣工资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多一年的总生产奖金(不包括赔偿金额应该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28条,由于各种意外事故(包括人类)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损坏或正常生产厂房和设备,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归类为事故,设备(建筑)伤害事故,事故3种(汽车,驱动程序,事故和其他系统政府当局制定的参考条文,并组织实施)。第29条,事故,指工人劳动的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受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从而导致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分配给参加各种行政工作,并采取指定的工作,对接送通勤车辆单位的车程,我应该负责非事故的发生,导致工人受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然而,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30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比国标105天下,但不残疾程度严重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第31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的结果,需要移动现场物件,必须做一个记号,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场景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 告,, 发生事故单位吉祥公司委托的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在接收后,由公司委托事故报告应及时责成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15天之内一般事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32条,各级或者有关单位的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一,有下列行为造成的事故,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程序或自行其事。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任意性,不顾他人的安全,强迫他人违章作业。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不区分大小写。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没有监督,无指导,放任。 6.延误装、修复或者未安装安全设备,修复安全设备。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开关,盖茨,信号。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非法操作。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33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34条,由本公司负责解释委托的安全规定。 第35条,从执行自发文之规定的日期。公司以前开发的系统中,和其他类似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执行依照规定。